李某交通肇事罪案情详细介绍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25日深夜,被告人李某驾驶大货车,在行驶至启扬高速下行线248km附近路段时,因疲劳驾驶发生事故,大货车撞上高速公路护栏后,冲下高速公路,撞上路边广告牌立柱,造成同车乘坐人李**当场死亡。经查,李某没有驾驶证,系无证驾驶,事故发生后,李某主动报警并投案自首。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刑事拘留,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案件办理:
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后,首先去扬州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询问案情,了解案发当晚前后发生的事实情况。经了解,受害人与肇事者是同乡,同学,自幼关系很好,两年前共同出资购买大货车合伙做运输生意。事发当晚,受害人因长时间驾车比较疲劳,看到半夜里路上车辆较少,就要求肇事者人替他开一会,让他休息一下。肇事者开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不慎撞上护栏,翻至路下并撞上广告牌立柱,导致了受害人死亡,肇事者讲述事发经过时,言语间都带着深深的自责情绪。
初步了解案情后,辩护人、肇事者家属与受害者家属进行沟通,协商赔偿事宜,由于两家关系一直很好,受害人家属虽万分悲痛,但并不怨恨肇事者,双方迅速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辩护人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并获得批准。庭审过程中,辩护人的大部分辩护意见得到法庭的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维世德(扬州)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查阅卷宗以及和被告人谈话详细了解案情,结合刚才的庭审情况,辩护人认为*检诉刑诉【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有交通肇事罪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对此没有异议。被告人李某于2011年8月25日无证驾驶车辆,在启扬高速下行线248km附近路段发生事故,造成同车乘坐人李**当场死亡,给社会造成危害,也给受害人家庭造成痛苦,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但纵观全案的过程、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备从轻,减轻甚至免于处罚的情节,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受害人有重大过错。当时车上只有被告人和受害人两个人,受害人在明知道被告人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还让他驾驶车辆,并且还因自己太疲劳为由主动要求被告人替自己开一会,这个过错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密切的关联,应当在量刑上予以考虑,以此体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二.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是老实巴交的农民,从未有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应当从轻处罚。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配合警方调查,如实交代事故过程,应当认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与受害人从小一起长大,关系特别好。从两人合伙买车跑运输两年多就可以看出这点,如果不是关系好,不可能合伙,更不可能这么久还在一起做生意,连受害者家属都说:“他们俩比亲兄弟都要好。”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对于受害人家属进行积极的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刑事诉讼案件,应当对所犯罪行从轻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是过失犯罪,主观上并无危害社会的意愿,对于自己一个无心之失就导致与好友生死相隔,被告人至今仍无法释怀,一直处在深深的自责中,相信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被告人都无法原谅自己,他内心对自己的谴责可能比法律将对他的处罚更加严厉。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具有初犯,过失犯罪,自首,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与受害人系好友且受害人具有重大过错等应当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本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某判处缓刑。
逝者已去,生者如斯。相信冥河对岸,李**也在用企盼的眼神看着我们,期望他的好兄弟自由的走出法庭。
此致
*********人民法院
辩护人:周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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