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Contact
联系我们

周树兵律师维权网(扬州)

手机:13401299779

电话:0514-82134652-505

传真:0514-82134652-500

邮箱:695295141@qq.com


在线QQ交谈

搜索   Search
你的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 正文

江苏一次性工伤待遇标准

2013-11-08 17:01:36      点击:
 

江苏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可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

江苏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苏劳社医[2006]11号)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本人提出自愿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办理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

江苏省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的标准为:按照江苏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执行,该标准具体规定如下:1、原应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最长为20年;2、原应按月享受的护理费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为20年;3、原应按月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配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不超过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