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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代理词

2014-05-23 15:53:40      点击: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维世德(扬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根据本案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1、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当享有讼争票据的票据权利

讼争票据为A公司出具,收款人为B公司,后经多次转让由被告 持有,以上事实有C公司回款说明,采购合同,C公司及泗县D公司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2、          被告取得票据上的利益合法有据

被告遗失票据后,根据《民法通则》和《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示催告,经除权判决,申请支付取得票据利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以上事实有**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支付通知证明。

3、          被告没有侵害原告权利

原被告之间既无法律关系,被告又无侵害行为,更不存在过错,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主张,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没有任何依据。

4、被告虽认可原告提供的承兑汇票的真实性,但仅仅是从外观上以及所载内容上作出的初步判断,对于票据是否真正真实没有判别能力,对于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被告既不是当事人,又不是参与者,更无鉴定资格,所以不发表任何质证意见,由法庭依法审查并作出判断。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证据和当庭提供的证据存在矛盾,原告辩称搞错了,之前提供的证据是另一个案件的,原告当庭确认自己是***年*月*日从其前手某公司直接得到票据并提供证据了予以证实。我们从原告之前提供的由其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上(收据号码为******,交款单位为某公司,时间为***年*月*日)可以清楚的看到讼争票据的票号,这就意味着原告连续两天从不同的公司分别取得了票号相同的两张承兑汇票,这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原告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涉嫌伪造证据,被告不发表任何评论,由法庭依法作出判断。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与法院调查的证据有矛盾之处,因此不应采信原告的证据及证人证言,应当以法院调查的证据为准。

5、即使本案原告取得的票据是真实的,其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真正的侵害原告权利的也不是被告,而是票据拾得人,他非法取得了票据上的利益,他拾得票据后一定会想方设法通过各种各样的转让把自己淹没在转让过程中最不起眼的角落里,最大限度的隐藏起来。那么本案充其量也是两个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维护原告的利益,必然损害被告既得的合法利益。《民法通则》及《票据法》第一条均明确规定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原被告两个人地位平等,利益相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那么如果在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却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这不是法律应有之义。

6、最后从再救济途径分析,原告可以依据其与前手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退票并主张债权,前手没有任何理由拒绝,依次向前追偿,最终必然找到非法转让票据的恶意持票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善意持票人的权益终将得到维护,恶意持票人也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反观本案被告,再救济的途径仅存在于理论上,因为后面所有的人跟被告都没有任何关系,不会有人配合他去把非法持票人找出来,实际永远无法得到救济。

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求。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周树兵